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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还是绑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11/30 16:04:10  浏览5530次 字体大小:
案例简介:
 
2009年五六月份,犯罪嫌疑人杨某因身背六十余万元外债,经济拮据,遂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商量搞钱方法及作案对象,杨某与赵某某商量的结果是找一个有钱人,将他控制起来,向他本人要钱或者向其亲属要钱。
杨某和赵某某确定的作案对象为唐某某,案发前,杨某及赵某某准备了车辆、刀、******等作案工具。案发当天,杨某、赵某某又纠集了犯罪嫌疑人诸某某、章某某驾车接上受害人唐某某以吃饭为名将唐某某带至锡山某饭店,席间,杨某趁唐某某不在,交代其他同案犯要搞唐某某,但没有讲具体的方法和数额。
饭后,杨某以玩飞机模型为名开车将受害人唐某某及三名同案犯带至郊区某荒山上,在山上,杨某与受害人唐某某简单交谈后突然向受害人唐某某要一百万元人民币,唐某某表示自己与杨某是弟兄,没必要这样,杨某便拿出刀挥舞,并对其他同案犯说“动手”,随即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受害人的脸,赵某某、诸某某用******电受害人,受害人趁混乱之际逃走,章某某追赶未成。(诸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章某某)。
公安机关以杨某、赵某某、诸某某、章某某涉嫌绑架罪,将四人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四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将其起诉。
办案过程:
 
2009年6月24日,诸某某因涉嫌绑架一案被侦查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09年7月,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所接受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冯道松律师、章敏律师担任诸某某涉嫌绑架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冯道松律师、章敏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诸某某时,在听取了其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陈述后,两位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可能有所偏差。
2009年7月29日,诸某某因涉嫌绑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
2009年10月2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抢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1、本案的定性(罪),是定绑架罪还是定抢劫罪
2、本案的量刑使用的幅度
    二、案件处理
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针对此案,在开庭前组织了所里全体律师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听取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具体在讨论中集中在如何定性对被告人诸某某有利等问题展开。
一种观点认为,诸某某应构成绑架罪,诸某某的主观犯罪意图和客观犯罪行为取决于杨某的主观犯罪意图和客观犯罪行为,杨某在案发前与赵某某商量的意图包括将受害人控制后向其家人要钱,并且,杨某明知受害人家里有钱而且受害人本人身上不可能带有一百万现金,杨某向受害人要一百万的意图就是要向受害人的家属要钱,只不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受害人逃脱后,而没有将绑架犯罪行为全部实施下去。
该观点还认为,如果以绑架罪处罚,本案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绑架,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未遂及立功等情节,以绑架罪处理较抢劫罪轻。但具体在处理时,刑法规定的抢劫情节较轻的具体陈述上不明确,在辩护时很难把握分寸。
另一种观点认为,诸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抢劫罪。从主观意图看,杨某等人将抢劫列入了其预谋范围之内,从客观行为看,杨某是向受害人唐某某本人要钱,并且其用刀,章某某用辣椒水,诸某某、赵某某用******对受害人唐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诸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从量刑上看,抢劫一百万元虽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本案系犯罪未遂,并且诸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争取减轻处罚。如果减轻处理的话,最低量刑可以达到三年。
结合上述意见,冯道松、章敏律师最终决定以抢劫罪为诸某某做最轻辩护。
从定性上看,抢劫罪更为准确并且对被告人有利。虽然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实施犯罪前曾商量过将受害人控制后向其家人要钱,但在本案具体实施中,就案件本身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来看,杨某只是通过暴力向受害人本人要钱,虽然由于受害人逃脱,致使犯罪行为没有继续下去。如果受害人没有逃脱,被告人可能会向受害人家属要钱,但这一情况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生,我们不能将未发生的情况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依据。
从量刑上考虑,以绑架罪处理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较大,首先何为刑法修正案七所述的情节较轻,至今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案中,被告人确实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这一点无可辩驳,如果法院不认定是情节较轻,则按绑架罪辩护便没有现实意义;其次,以绑架罪处理是否还属于犯罪未遂不确定,按刑法理论,绑架罪以实际控制受害人为即遂标准,本案中,从受害人上被告人的车开始到案发现场,均在被告人的安排下,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才体现出强制因素,本案中是否已经实现控制,如果已经实现控制又是以哪个时间点作为控制的临界点,这些都很难明确,如果最终认定实际控制,则不能以未遂情节实现罪轻辩护。相反,如按抢劫罪做罪轻辩护,则可充分利用未遂及立功等情节进行罪轻辩护,实现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极大,最低量刑可能在三年至五年之间。
按照上述方案,律师为诸某某以抢劫罪做了罪轻辩护,并且大部分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诸某某以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经过承办律师充分论证,提出科学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经讨论出现的几种意见,对承办律师帮助很大,最终形成务实有效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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